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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春林都文化博物馆章程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7-2-27 8:48:51  ‖  查看1372次  ‖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伊春林都文化博物馆,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博物馆的名称伊春林都文化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

    第二条 博物馆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青山西大街15号(伊房权证伊字第000382号)

    博物馆的性质伊春林都文化博物馆,是由黑龙江万路集团自筹资金,利用自身多年收集、收藏的文物、标本、资料自愿举办的地域性、综合性博物馆;博物馆是非盈利性民营社会事业单位(组织)。

    博物馆的宗旨

    (一)博物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

    (二)博物馆设立的宗旨: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和展示中国古代各类文物、艺术品和历史资料,展现小安岭人类、自然环境及社会发展实践活动实物资料,为伊春社会的历史文化宣传、进行爱国、爱市教育和社会发展服务。

         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

        (一)博物馆馆藏陈列(每年对外开放240天以上);

        (二)、举办各类与艺术、美术、历史相关的陈列展览和巡回展览;

        (三)、进行科学研究,发表研究报告和学术论文,承办博物馆杂志;

        (四)、举办各类文物保护、鉴赏学习班、艺术班、研修班;

        (五)、征集、收购民间文物、艺术精品(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

        (六)、文物、艺术品复制、修复工作;

        (七)、培训博物馆、文物保护和管理人才,培训志愿者;

        (八)、出版相关文化图书资料;开发具有博物馆特色的旅游纪念品;

        (九)、承担省市有关科研项目等工作;

        (十)、配合市政府做好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章 博物馆管理:

        第六条 博物馆上级组织

    (一)、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伊春市民政局 

    (二)、博物馆的业务指导单位是黑龙江省伊春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三)、博物馆文物管理单位是:黑龙江省文化厅博物馆处;

        (四)、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条 博物馆理事会

        理事会是本博物馆的决策机构,成员为7-11人。其中代表性社会人士理事不低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理事由博物馆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以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会成员的单数;有关单位主要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无工作报酬

    第十条 理事应恪尽职守,每年理事会会议出席率不得低于75%

    第十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 博物馆收藏、展览、科研、教育的方针政策;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 增加藏品的方案;

    (七) 处置藏品的方案;

    (八) 聘任或解聘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博物馆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九) 罢免、增补理事;

    (十) 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三) 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由举办者担任,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推举产生。

    第十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处置藏品;

    (四) 聘任或解聘博物馆馆长;

    (五) 罢免、增补理事;

    (六)博物馆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 本博物馆设立馆长,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博物馆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组建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

    (七)组织征集、增加馆藏文物工作。

     (八)博物馆的馆长为法定代表人

    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博物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藏品管理

     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

    (一)东北林业三师建设伊春林区相关的,生产、生活实物资料、文字资料、影像资料 

    (二) 伊春经济、社会发展与建设历史代表性实物资料;文字资料、影像资料等;

    (三) 反映中华民族历史文化、文学艺术的代表性实物、文物和各类艺术品;

    (四)小兴安岭(伊春)原住民,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劳动工具等民俗实物及文字史料。

     藏品征集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本博物馆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来源的文物和标本作为藏品。

     征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博物馆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藏品总账、档案及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本博物馆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

    (一) 与博物馆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不符;

    (二) 与博物馆收藏标准不符:

    ①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

    ②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博物馆的保护能力范围;

    ③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

    ④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

    ⑤该藏品为赝品。

    十条 注销藏品,必须由本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博物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

    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本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

    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

     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应当仅用于馆藏的收购和直接保护。

    本博物馆努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

    本博物馆应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特别活动,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并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中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

    本博物馆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个月以上(不得少于8个月);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博物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财务资产管理

    本博物馆经费来源:

       (一) 举办者(万路集团)提供的开办资金;

       (二) 接受国家的政策资金支持;

       (三) 接受省、市政府的各项资助;

       (四) 接受社会各界组织及个人的捐助;

       (五) 出版物及旅游纪念品销售利润;

       (六) 其它合法收入。

        (七) 利息收入

    创收活动不得与博物馆性质和宗旨相冲突,必须保证对相关工作项目(陈列、活动)的内容及完整性的控制,不能有损于博物馆标准和观众。

    本博物馆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博物馆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十条 本博物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博物馆的终止

    本博物馆以永久性为目标,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办馆基本条件难以维系的。

    博物馆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博物馆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工作。

    博物馆终止,藏品原则上由其他博物馆接收;举办者(包括其他共有人)个人原有藏品,其他博物馆接收应当给与经济补偿。接受捐赠的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时,应告知捐赠人。他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博物馆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博物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附则

    本章程经2015年8月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博物馆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伊春市伊春区青山大街15号 邮编:1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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